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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科技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http://fd.cq.gov.cn   2008年6月16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科技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08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市驻丰单位:

根据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实行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对我县科技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实行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进一步促进“科教兴县”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加速科技进步,强化适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全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为此,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工作氛围,促使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有科技工作分管领导,党委、政府每年专题研究科技工作不少于2次。

2、机构健全。建有乡镇科技站(与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合署办公),配备专(兼)职科技管理干部,有技术推广、培训、服务组织。村委会配备兼职科技副主任,确保村、社有干部抓科技工作。

3、投入到位。按照《重庆市科技投入条例》规定将科技三项费纳入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比例达到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的0.5%以上,逐年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所辖骨干乡镇企业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其比例达到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

4、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高。一是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推广运用科技成果,促进本乡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除全县确立的农业主推技术在本乡镇适宜区推广应用面达到85%以上外,结合本乡镇实际引进运用新技术、新品种3项以上,项目新增产值达50万元以上。二是骨干乡镇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1项以上,当年新增产值10万元或新增税1.5万元以上。三是积极培育科技示范典型,带动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各乡镇要抓好1-2个科普示范村,每个社抓好5户科技示范户的创建工作,实行建档管理。

5、科技管理基础工作好。一是有科技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准确及时填报各类科技统计报表。二是每年5月、9月科普宣传活动以及常年性科技宣传工作落实,成效显著。三是农村适用新技术培训面达到农村劳动力的50%以上。四是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达到80%以上。

(二)县级相关部门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主要负责人重视科技工作,有分管领导。每年专题研究科技工作不少于2次。

2、机构健全。建有科技科(与相关科室合署办公),并落实有1-2名科技专兼职管理干部。

3、制定有本系统长远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科技工作计划、总结,准确及时上报科技统计报表。

4、所属工业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建有技术研究中心或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企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按年销售额的0.51%提取到位和使用。

5、所属工业企业每年开发或引进有1个以上的新产品或新品种,新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10%或增税达到5万元以上。

6、每年积极申报县科技项目,认真按《科技项目计划合同》内容完成;每年积极组织申报县级科技进步奖。

7、主动配合参与全县每年5月、9月的科普宣传月和科技“三下乡”活动,针对本部门实际,抓好常年性的科普宣传工作。

8、本部门科技知识普及面达到在岗职工的80%以上。

9、本系统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利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象及实施时间

()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科技站负责人,以及县级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科技负责人,为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责任人,作为考核对象。

()实施时间

2008年起对全县科技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与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签订科技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考核办法与奖励办法

()考评机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丰都县科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小组,实施考核工作。

()考评时间安排。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科委,联系电话:70605305)。由县科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小组对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分。

()考评方式。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现场查看等方法进行考核。

()奖励办法。考核成绩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考核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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