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1330位访客您好!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共财政
站内搜索:
  政务公开
领导讲话
政府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通告
政务信息
政府采购
人事任免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公共财政
统计分析
政策解读
专题报道
人事信息
物价信息
议题案办理
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政府信息公开
财政部统一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

http://fd.cq.gov.cn   2007年12月28日

为便于财政部门分析研究财政问题,并向政府及社会汇报、解释财政工作,财政部近日就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进行了统一,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为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在当地中央金库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阅览次数:863次)    【  】 【关闭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