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1、校办企业举办。
2、幼儿园等级审核。
3、教师资格认定。
4、民办学校设置
5、农村村小设置(公办学校设立)
项目名称1:校办企业举办
设置依据:教育部教财[1999]14号文件
申报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法人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学校到县政务大厅教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人员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
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受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由窗口人员将有关材料带回我委,经我委相关科室及领导审查后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3、送达: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县政务大厅我委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行政许可证件。
项目名称2:重庆市等级幼儿园审核
审核依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通知》(渝教普〔1998〕88
号)(受重庆市教委委托检查)
申请对象:县内具有办园资格的公、民办幼儿园
办理程序及期限:1、受理:申请人每年5月、10月到县政务大厅教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县教委对申请进行审查。
2、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后,由教委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申请检查验收的幼儿园进行检查验收。
3、确认:对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的,30个工作日内发文确认,颁发重庆等级幼儿园证书并挂牌。
申报材料:每年5月、10月向县教委递交《重庆市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审核表在县教委教育科领取)一式两份。按照审核表的
要求正确填写内容交县教委教育科。
收费标准:一、二、三、四级幼儿园按每园100元。等级证书工本费10元。挂牌的制作费由申报单位自付。
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收费价目表。
项目名称3:教师资格认定
设置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一)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
格;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
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
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
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
6、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7、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
院规定。
(二)普通话水平要求:
1、按〈《教师资格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
上标准。
2、普通话测试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即在合格证取得五年内认定教师资格有效;五年后,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
须重新参加普通话测试。
(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1、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社会人员、非师范专业类毕业生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途径,选
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免修不免考;
2、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人员的第一学历为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在学期间修过《教育学》、
《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免修免考(即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人员以第一学历认定教师资格);
3、申请人员第一学历为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但未达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学历层次要求,在后续学历的学习期间
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免修不免考;
4、申请人员在后续学历的学习期间凡未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教育
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
(四)政治思想品德条件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
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要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
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五)身体条件要求: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2、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初级中学及其以
上教师资格,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体检合格只在当年内有效,第二年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重新参加体检。
(六)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接受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首先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通过审查,将会通知申请者参加教育教学
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时间、地点、负责单位等有关事项。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主要方式是面试、笔试、试讲等。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
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水平解决教育
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
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其余教师资格由市教委组织测试。
申报材料: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照片;
3、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6、申请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7、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办理程序:1、了解信息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
2、准备材料阶段: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6)申请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7)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3、申请阶段:申请人向县政务大厅教委窗口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基本材料,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
审查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6、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受理期限:春、秋两季
收费标准:1、认定审查费:人民币320元;
2、证书工本费:6元
收费依据:渝价[2002]573号文件
项目名称4:民办学校设立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
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申办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新规定的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
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这里所指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群团组
织、国, 家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企业等非党政机关。
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
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4、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
标准执行。
办理程序及期限:
1、需要筹设民办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县政务大厅教委窗口提出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
料。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
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申请筹设→受理→审验资格及设置前提→作出决定发给筹设批准书→申办者筹设学校→申请正式设立→受理→实地检查办
学条件→研究批准→颁发许可证书。
应交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书(注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民办学校的名称、类别、办学层次、规模
等。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2、联合办学协议书(与合作办学的单位共同制定,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
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公民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法人证件复印件。
5、学校章程: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须由举办单位盖公章,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所有人员签字。
6、教委发给的筹设批准书
7、筹设情况报告
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人
数不少于5人,1/3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名)。由股东会形成决议。
9、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理事长的决议。
10、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11、校长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
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由学校形成报告,教委签注意见。
12、财会人员简历,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3、学校专任教师名单,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号、任教学科。附每个教师的学历证明、教师资
格证、聘任合同的复印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
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决定首批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决议附在专任教师名
单前。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14、兼任教师名单,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号、任教学科。附每个教师的学历证明、教师资格
证、聘任合同的复印件。
15、教学场地证明文件(提供房屋产权、国土使用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校舍场地符合教育教学、消防、卫
生、建筑等要求)。
17、举办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金进行验资,形成验资报告。附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
18、丰都县民办学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
19、《丰都县民办教育审批登记表》、《丰都县民办教育机构主办单位(主办公民)登记表》、《丰都县民办教育机构
专职校(圆)长登记表》、《丰都县民办教育机构财务人员登记表》、《丰都县民办教育机构专兼职教师登记表。
20、教委同意设立民办学校的文件
其他要求:1、全部材料打印在A4纸上
2、按以上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3、目录:每项材料只编起页页码,最后一页材料编起页和止页页码。
4、封面:上方横式居中采用二号宋体打印学校名称。竖向居中采用一号隶体打印“申办材料”字料。下方横式居中采用
三号宋体打印年月日。
5、材料内容题目采用2号宋体、正文采用3号仿宋。
6、以上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收费标准:收取建档费20元,许可证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收费价目表。
项目名称5:公办学校设立
设置依据:《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申办对象:举办学校所在的乡镇或县级教育管理部门。
申办条件:1、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2、举办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
3、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
4、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5、有固定的工作校舍、场地;
6、有与其教学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1、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设立公办学校的必要性;拟设立公办学校的名
称、规格、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等。
2、县教委对设立学校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从严控制。
3、县教委对符合条件的学校向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请示。
4、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书。
办理期限:1、申请筹设的,县教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向县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请
示。
2、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至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